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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印發《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3-3-20
    2. 【標題】于印發《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3. 【發文號】人社廳發〔2023〕1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5/t20230505_499475.html

    7. 【法規全文】

     

    于印發《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于印發《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于印發《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3〕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劃財務司、養老保險司、失業保險司、工傷保險司、農村社會保險司、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信息中心、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財政部社會保障司:
    現將《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3年3月20 日



      

    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做好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查證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共同查證屬實、符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的,按照本細則給予獎勵。

      第三條 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下稱承辦單位)具體承辦。

      中央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本級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事項和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直接查處或者牽頭查處的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社會保險基金案件。

      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四條 中央本級舉報獎勵資金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門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社會監督。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2%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金額最低200元,最高100000元。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給予舉報人200~1000元獎勵。

      第六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承辦單位按照舉報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第一舉報人,舉報受理時間依據舉報工作管理相關規定確認。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后發放。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案件查處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以經舉報人確認的送達方式、送達地址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并與舉報人確認是否收到。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理領取獎勵資金手續。

      舉報人不能現場辦理領取獎勵資金手續的,應當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復印件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非現場領取獎勵資金承諾書》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寄送到承辦單位指定地址。

      舉報人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應當到現場辦理領取獎勵資金手續,并提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社會保障卡(銀行卡)銀行賬號。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資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九條 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等獎勵工作相關材料辦理匯款手續。獎勵資金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通過銀行匯款至舉報人提供的社會保障卡(銀行卡)銀行賬號。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臺賬,負責做好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冒領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責令退回冒領的獎勵資金,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材料,冒領獎勵資金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資金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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